第七章 科技进步
第七十八条 〔科技创新〕
国家鼓励和促进能源科技创新,推动建立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能源科技创新体系,采取措施促进能源新技术、新产品和新设备的研发、示范、推广和应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对能源领域取得原始创新、集成创新以及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突出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七十九条 〔科技重点领域〕
国家支持能源资源勘探开发、能源加工转换、能源传输配送、能源清洁和综合利用、节能减排以及能源安全生产等技术的创新研究和开发应用。符合条件的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发展应当纳入国家科技和产业发展相关规划。
第八十条 〔扶持政策〕
国家支持能源领域符合条件的基础性、前沿性、关键性和公益性的技术装备和重大技术标准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应用。
国家鼓励企业以及其他社会资金对能源科技的投入。
第八十一条 〔科技发展机制〕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建立能源研发创新平台,依托重大能源工程,集中开展科技攻关活动。
第八十二条 〔人才培养〕
国务院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支持、指导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结合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提出的能源相关专业人才培养需求,开展能源领域紧缺人才的培养,鼓励高等学校、职业院校、科研机构与企业合作培养能源相关专业人才。
第八十三条 〔科学普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能源、科技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开展能源科技知识普及活动,支持社会中介机构等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能源科技咨询与服务,提高全民能源科技知识和科学用能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