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年):水治理项目规划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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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是《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年)》第三部分的内容:

第四章 规划项目

建设中央和省级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项目储备库,实施动态管理,并做好与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储备库、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项目储备库等已有工作的衔接。

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项目由各地自主推进实施。各省(区、市)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组织设计和筛选工程项目,建立省级项目库,提前谋划并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准备工作,加强项目储备并定期更新,根据水质改善需求有选择地实施,提升项目的针对性和效益。中央项目库项目来源于各省级项目库,并由环境保护部管理项目库。

根据“十三五”规划目标、任务和各地当前工作基础,确定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工业污染防治、城镇污水处理及配套设施建设、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水环境综合治理等五大类项目,初步建立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中央项目储备库,匡算投资约7000亿元。其中,优先控制单元匡算投资约4500亿元,占总投资的64.3%。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指导地方做好相关任务落实、项目前期工作并纳入部门项目储备库,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建设任务)给予支持。其中,对于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要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的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储备库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

按流域划分:长江流域匡算投资1818亿元,占26.0%;黄河流域匡算投资713亿元,占10.2%;珠江流域匡算投资914亿元,占13.0%;松花江流域匡算投资483亿元,占6.9%;淮河流域匡算投资837亿元,占12.0%;海河流域匡算投资1017亿元,占14.5%;辽河流域匡算投资272亿元,占3.9%;浙闽片河流匡算投资354亿元,占5.0%;西南诸河匡算投资208亿元,占3.0%;西北诸河匡算投资384亿元,占5.5%。按项目类型划分: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项目匡算投资168亿元,占2.4%;工业污染防治项目匡算投资505亿元,占7.2%;城镇污水处理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匡算投资3161亿元,占45.2%;农业农村污染防治项目匡算投资462亿元,占6.6%;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匡算投资2704亿元,占38.6%。

第五章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强化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重点流域涉及的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是规划实施的主体,要统筹流域和行政区边界,全面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体系,层层分解落实规划目标和任务,将规划实施情况作为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并将有关情况纳入中央环保督查范畴。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水环境保护负总责,要将水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作为水环境保护责任红线,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将规划目标、任务、项目等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协调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建设。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细化明确各部门水环境保护职责,分解落实规划任务,形成有效治污合力。

实施评估考核。自2017年起,环境保护部定期调度规划实施进展,识别水污染防治的重点控制单元、重点问题,适时组织开展水环境会商、预警,加大规划实施督导力度。各级地方政府要建立水环境形势分析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动态跟踪规划实施进展,及时研究调整工作部署,确保规划顺利实施。规划实施情况考核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充分衔接,强化考核结果在中央资金分配、区域限批、领导干部追责等方面的应用。对考核结果较差的地区,综合采取预警、挂牌督办、区域限批、行政约谈等手段,督促规划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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