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下一级政府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的绩效监控,督促绩效目标有效实现。
财政部门负责对资金管理和使用等方面进行监督指导;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年度实施方案技术路线、年度实施方案与《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山东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鲁政发〔2015〕31号)以及水污染防治项目中央储备库衔接、项目建设等方面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在绩效评价组织实施工作中,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省财政厅、省环保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9月30日。
附件:1.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
2.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