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乱污”企业应“两断三清”
根据《行动方案》,“散乱污”企业是重点整治对象之一。
“对已经核实的量大面广‘散乱污’企业,本着‘先停后治’的原则,区别情况分类处置。”《行动方案》表示,涉大气污染物排放列入淘汰类的,一律于9月底前依法依规关停取缔,做到“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实行挂账销号,坚决杜绝已取缔“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
对于列入整合搬迁至合规工业园区的,要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凡被环保核查出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相关规定从严处理。实行挂账销号,坚决杜绝已取缔“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
《行动方案》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继续开展拉网式全面排查,2017年10月1日起,凡存在瞒报漏报涉大气污染物排放“散乱污”企业集群的,纳入环保督察问责。
《行动方案》提出:“凡被环保核查达不到要求的,本着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对违法企业依法顶格处罚。”
《行动方案》指出,对超标排放企业实施即超即罚;能立即整改的,责令企业立即整改解决;无法立即完成整改的,实施停产整治;对涉及民生无法立即停产的,依法执行按日计罚;停产整治仍不能达标排放的,依法由政府责令停业、关闭。有效数据传输率达不到90%或1个月内行政区域多家企业超标排放的地区,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整改销号。
重污染红色预警期间减排30%
《行动方案》提出,统一预警分级标准,从严从高启动预警响应。将预警分级标准中的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调整为按连续24小时均值计算;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且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解除预警;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过程从严启动预警。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要实现全社会颗粒物、VOCs在蓝色预警时减排比例达到5%;全社会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等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时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20%和30%以上。”
同时,京津冀及周边区域6省市要统一区域应急联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各地级及以上城市要将区域应急联动措施纳入应急预案,保障启动区域应急联动时各相关城市及时响应、有效应对。”《行动方案》表示,在重污染天气高发时段,当预测区域内连片多个城市空气质量达到启动橙色及以上预警级别时,环保部将基于区域会商结果,通报预警信息,各相关城市要根据环保部的提示信息,及时发布相应级别预警,启动区域应急联动机制,采取有效应急减排措施。
《行动方案》明确,环保部负责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对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将开展中央环保专项督察
《行动方案》强调指出,依据《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有关规定,对“2+26”城市中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落实不力、环境问题依然突出且环境质量改善不明显甚至恶化的地方开展中央环境保护专项督察,专项督察方案经报请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其中,重点督察大气污染综合防治不作为、慢作为,甚至失职失责等问题,通过厘清责任、调查取证、移交移送,对相关责任人实施严肃问责,切实传导压力。
同时,环保部对各地空气质量改善和重点任务进展情况进行月调度、月排名、季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