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全文)

节能环保一言堂 中字

(七)提高环境监管能力

22.加强治理基础建设。尽快完成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的制定工作,合理确定大气环境质量达标时间表、路线图和重点项目,2017年7月底前不达标盟市需完成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全面开展颗粒物源解析工作,根据污染来源和成因制定相应的治理措施,进一步提高大气污染防治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建立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分级、分类管理台账,准确、完整记录各项任务及其重点工程项目进展,并逐月动态更新。

23.严格环保执法监管。进一步细化环保监管网格,建立“定格、定岗、定点、定人”的监管体系,做到监管无盲区,网格全覆盖。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厉处罚;对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长期得不到解决或屡查屡犯的违法问题通过挂牌督办、联合查办等方式进行重点查处和督办。

24.实行环境信息公开。严格执行空气质量监测管理制度,每月发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和排名,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规范发布渠道,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督促企业主动公开环境信息,将环境信息公开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维护公众环境知情权和监督权;畅通环境信访平台和环保热线,倾听民生民意,及时解决热点难点问题。

(八)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

25.完善大气环境监测网络。加快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网络补充升级步伐,重点推进旗县市大气环境监测网络建设,2017年完成86个县级空气质量自动站建设,实现旗县市大气环境监测网络全覆盖。建立完善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的布点采样、仪器测试、运行维护、质量保证和控制、数据传输、档案管理等进行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保障监测数据客观、准确。

26.提高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能力。环保、气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机制,适时分析研判环境空气质量现状和变化趋势,强化对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警,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在不利气象条件时要加密会商频次,提高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的提前量和准确度,为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措施提供技术支撑。同时,加强同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重污染天气联合会商,完善区域重污染天气预警体系,提高区域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

27.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按照新修订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统一预警分级标准,细化应急减排措施,各级别应急减排措施要细化到具体企业和生产工序,并落实到企业应急预案中,确保措施可统计、可监测、可核查。合理实施水泥企业错峰生产要求,切实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规定的各项措施,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的不利影响。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措施落实情况的现场检查及后督察工作,确保各项应急减排措施落到实处。

三、保障措施

28.分解落实任务。各盟市要按照《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和自治区2017年度实施计划确定的目标任务,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2017年度实施计划,将各项任务逐项落实到相关部门、各地区和企业,落实到具体责任人,确保按时完成各项目标任务。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意见>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46号)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大督促力度、加强协调联动,形成强大合力,共同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圆满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29.加大资金投入。各级财政安排使用有关资金时,要优先支持列入年度实施计划的污染治理项目,继续将必要的大气污染监测、监管能力建设及执法监督经费纳入预算予以保障。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对按时完成大气污染治理任务、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显著的地区给予奖励。积极争取国家清洁机制基金发展委托贷款,支持相关涉气行业进行节能减排。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认真落实企业治污主体责任,要加大污染治理的资金投入,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创新投入机制,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融资机制,拓宽融资渠道。

30.完善政策措施。认真执行烟气脱硫、脱硝、除尘电价补贴政策,落实超低排放电价补贴,鼓励企业对现有污染治理设施尽快进行提标改造。进一步完善排污许可证制度,6月底前,完成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10月底前,完成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完善排污收费政策,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工作。落实国家促进清洁取暖有关经济政策机制,推进民生供暖电能替代、燃气替代项目的实施。

31.严格考核奖惩。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14〕21号)《关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字〔2014〕301号)要求,对各盟市2017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向社会公布,并交由干部主管部门,按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相关规定,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不合格的,将对盟市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实行问责。自治区将及时发布盟市空气质量状况,每月公布盟市空气质量排名,对连续3个月排名垫底的盟市,将约谈盟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

32.引导公众参与。强化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深入开展新闻报道,跟踪报道工作进展和成效,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推进企业自觉履行环保社会责任,提升公众大气环境保护意识。定期开展舆情分析研判,及时发布权威声音回应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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