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D路灯改造工程项目EMC合同
合同编号:KS- -
合同当事人
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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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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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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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甲、乙、丙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招标文件(招标编号: )及相关法律法规,以自愿、平等、互利为原则,经三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共同实施 LED节能路灯“EMC”模式改造工程,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二、项目描述
2.1 项目名称:
2.2 项目总金额: LED路灯改造工程项目于2010年4月20日公开招标,中标单位为 ,中标价为 ,年限为五年(详见“附件1”《中标通知书》)。
2.3 项目运作模式:为了积极响应国务院\\\“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EMC)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及贯彻落实市政府《实施路灯节电改造实施方案》和《推进LED产业发展与应用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经报请甲方及其主管单位同意,在本项目中引入规范的节能服务公司(由乙方提供实施所需资金,丙方提供LED路灯产品)运营,将本项目打造成 首例照明行业EMC模式的示范项目。
2.4 项目内容
2.4.1 2010年8月31日前完成第一期路灯改造(具体路名及安装数量、路灯型号详见“附件3《第一期 》”)并通过甲、乙、丙三方共同验收。
2.4.2 第一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8个月内完成第二期路灯改造(具体路名及安装数量、路灯型号详见“附件4《第二期 》”)并通过甲、乙、丙三方共同验收。
三、工程期限及验收
3.1 丙方按照《广东省LED路灯标准》要求组织生产,并保证路灯改造工程在 完工。
3.2 工程施工完毕后,由乙方申请,甲方组织乙、丙两方及相关部门验收,验收应当在乙方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 三方及相关部门共同签署验收报告。
3.3 经乙方书面申请后,甲、丙任一方拖延验收或拒不参与验收的,则自乙方书面申请之日起30日期限届满时,申请验收之项目工程视为验收合格并交付完成。
四、款项支付
4.1 第一期工程在验收交付完成后,节电率≥60%甲方每月支付乙方11.25万元,支付期限为五年。
4.2 第二期工程在验收交付完成后,节电率≥60%甲方每月支付乙方13.75万元(不包括第一期工程款),支付期限为五年。
4.3 甲方对乙方负责的LED路灯改造各项工作进行每月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凡达不到管理标准的,要扣减当月费用,具体标准如下:
4.3.1 节电率方面:节电率<50%(按月),甲方不支付乙方当月节约电费;节电率≥50%且<60%(按月)时,甲方支付当月应付款(本条4.1、4.2款约定金额)的80%;当监测报告数据反映的节电率<60%时(按月),甲、乙、丙三方及能源监测机构应当对实地监测报告进行复查,经复查认为监测报告的数据有误的,三方及监测机构应当对数据进行调整。经复查无误的,丙方应对该项目进行整改,经整改符合节电率要求的,甲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款项。
4.3.2 亮灯率方面:乙方保证亮灯率达98%以上,检查中凡发现合同范围内的路灯因乙方原因,有熄灯、灭灯、坏灯等影响城市路灯景观现象的,除责令限期修复或更换外,如亮灯率≤98%,每发现一处扣一分,每分扣减当月费用2%。
4.3.3 照度方面:检查中乙方负责的路灯照度要求应达到占检查数量98%以上,否则每发现一处扣一分,每分扣减当月费用的2%。
4.3.4 照度均匀度方面:检查中乙方负责的路灯照度均匀度达到要求的应占检查数量98%以上(在路口或间距过大除外),否则每发现一处扣一分,每分扣减当月费用的2%。